写在《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之前
青海新闻网讯 2016年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和创新了一系列制度,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总结和提升了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既往经验,充分体现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工作原则。其主要精神体现在:
突出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青海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全省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牧收入稳步增长,更关系到肉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策,加快兽医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先后消灭了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症等4种疫病,稳定控制了以口蹄疫、猪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为主的一批疫病,成功防范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传入,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然而,目前仍有多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危害着动物,危及着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因此,《条例》在多章多款中突出各级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各个环节所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重点明确了防疫日常监管机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履职追责方面,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未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突出人畜共患病防治的法律地位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者动物源性食品。目前我国公布人畜共患病主要防治病种有禽流感、结核病、狂犬病、包虫病等26种。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关键是要加强“动物”这个源头的治理和管控。《条例》在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在强制免疫病种上给予我省自设的权限,更好地将危害严重的地方动物疫病纳入重点病防治范围。同时,就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明确了政府部门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防治职责和任务。
大家都知道,被称为“虫癌”的包虫病和无法治疗的狂犬病都是因犬传染给人类,而犬只管理仍然十分薄弱。《条例》从防疫角度作了特别规定,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正式将包虫病、狂犬病防治纳入法治管理范畴,用法治手段强化相关防控措施。
突出以问题为导向 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由于经营者动物防疫知识和手段的局限,加之现有交易市场缺乏防疫措施,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调运、经营患病畜禽,不仅损害养殖者利益,而且容易造成疫病扩散。因此,外源性疫源一直是威胁我省畜禽安全的主要问题。《条例》明确了经营者从省外引进动物应当遵循的基本条件和履行的责任义务以及做好检疫审批和落地监督检查等具体规定,特别强调了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主动向省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同时明确要求省内各有关生产经营者对未经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不得接收。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防疫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制定《条例》时特别重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立法要求,一是明确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二是明确除按规程处理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外,将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都纳入处置范围。
针对防疫风险评估及其结果应用工作比较滞后,导致被动性防疫和被动性应急事件增多,《条例》要求建立疫病防治、疫情处置和引进动物三方面防疫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科学评估评价,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对策。
突出防疫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明确了养殖屠宰企业防疫责任。除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防疫责任外,首次在《条例》明确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生产经营者防疫责任。
二是完善了动物检疫工作新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屠宰前必须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才允许进行流通、消费领域。使动物检疫这项工作量极大、专业要求极高的行政许可制度有了更清晰工作层次。
三是明确兴办养殖屠宰场许可规定。今后兴办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特别是场址选择、场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进一步要求提高养殖屠宰场基础建设档次。
四是创立动物防疫信息追溯监管机制。《条例》规定要加强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信息和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设,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建立养殖、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将未履行防疫义务引发疫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是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制。《条例》不仅规定要及时调整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而且要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标志着青海省动物防疫工作全面进入依法治疫的新时期,按照“政府主导、公共防疫、科学防控、群防群控”的理念,攻坚克难,奋发努力,扎扎实实落实各项防疫制度,稳步推进动物疫病从控制向净化阶段过渡,把这项关系到广大百姓的民生工程建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