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刚性改善营商环境



  日前,最高法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改善营商环境。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谓之“营商”,但深意远超“营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则社会活,群众的智慧和活力就会得到充分调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将因之而拥有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而这背后的社会运行机制归结到一点,就是“可预期”:规则公平、机会平等,才会真正调动每一个社会个体向上拼搏的正能量。因此,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一条关键路径。

  最高法出台《意见》,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首要方面,明确提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论述固然已成社会共识,但唯有在司法实践中将之落实到位,才能把共识转化为全社会共同信奉的行为准则。进一步说,只有更多借助司法公正的力量,才能真正将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公平转化为市场主体内在的信仰,破“潜规则”、行“明规则”,让营商环境更透明、可预期。最高法最近终审判决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红罐包装权益的判例即透露这一明确信号: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均按实际贡献度来享受法定权益,真正彰显了“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显然,判例是彰显司法力量、改善营商环境应当倚重的重要途径。《意见》也明确提出:“通过裁判案件以及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市场主体而言,各类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件汗牛充栋,他们很难做到从对法律条文的研读中把握法律要义、明确行为规则。而具体的判例往往是非标准更明确、责任认定更清晰、规则边界更明了,通过一个个判例,会让他们更加看清法治精神的指向,启迪他们去吃透法律法规赋予的行为空间,这也正是“可预期”的要义所在。

  同时,从司法实践来说,法律条文是固化的,但如何以事实为依据、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则明确体现出法治精神的导向性、法治理念的时代性和法治要求的具体性。因此,充分运用判例进一步澄清是非、厘清规则、廓清迷雾,是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努力方向。

  必须看到,当前改善营商环境的突出难点在于某些公权力破坏市场规则、某些领域仍然存在垄断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保护现象仍未根除以及产权保护力度仍待加强等方面。从实践来看,这些问题对公正司法产生一定的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司法公信力。这就更需要各级法院以落实此次《意见》为契机,把《意见》提出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这一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具有更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判例,释放出用公正司法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明确信号,逐步根治一些扰乱营商环境的“痼疾”。

  “法立,有犯而必施。 ”彰行法治固然首先体现公正审判上,但司法判决遭遇执行难,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更是对营商环境的戕害。近期不断传出各地法院为“老赖”定制彩铃的做法,让社会各界感受到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付出的努力。下一步,更需聚焦一批重大典型执行难案件,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司法判决者的刑事责任,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构建起“公正审判——高效执行”的司法闭环,才能真正为改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趋光性”在自然界的生物中普遍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犹如光亮,法治彰明就会激发市场主体正向的“趋光效应”,从根本上构建起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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