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38:深大通关注函
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7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4月18日早间披露《关于建立大通-新麻合伙企业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称,你公司与北京天益新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新麻”)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拟成立大通-新麻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经工商注册后最终确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向为:工业大麻的全产业链整合及拓展,CBD产品的研发及境内外销售,并将就区块链与工业大麻业务场景的切入和深度结合进行探索,以获取协同效应和价值释放。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以下问题,并及时予以答复: 1.关于协议对方 天益新麻成立于2019年3月13日,目前成立时间尚不足40天,但你公司在公告中表示该公司在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和销售行业享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渠道、资源”,在区块链工业大麻溯源方面有“深度创新”。 请你公司结合天益新麻成立时间较短的情况,说明关于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渠道、资源”及相关“深度创新”的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形,并请详细说明天益新麻各类管理经验、渠道、资源、深度创新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2.关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据公告,你公司称“甲方(即你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的上市公司,在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有着丰富的技术积淀和经验,同北京邮电大学共同设立了‘北京邮电大学-深大通-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及信息安全联合实验室’,开发了‘大通链’并投入使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项区块链技术的发明专利已经向国家专利局申报。” (1)请你公司说明“大通链”的具体情况,说明在哪些方面取得了哪些“良好的效果”,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盈利模式,以及相关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此外,请说明你公司申报的“多项区块链技术的发明专利”的具体信息,逐项说明相关专利的研究开发和申报进展情况。 (2)根据你公司《2018年度半年报》,你公司主业为“移动数字整合营销服务与线上线下新媒体业务运营、供应链管理与服务业务,同时开始布局传媒生态链领域。”,但你公司在此次公告中介绍公司基本信息时,对你公司前述主业并未提及,而是强调你公司“在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有着丰富的技术积淀和经验”。请你公司说明前述丰富技术积淀和经验的具体所指,提供具体的数据支撑,并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已因区块链技术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如有,请披露该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财务数据,并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更正或补充披露;如无,请对前述披露内容的合理性予以解释。 3.关于拟设立的合伙企业 据公告,合伙企业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采用双GP管理模式,由甲乙双方分别设立子公司或指定已有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工业大麻的全产业链整合及拓展,CBD产品的研发及境内外销售,并将就区块链与工业大麻业务场景 的切入和深度结合进行探索,以获取协同效应和价值释放。 (1)请说明你公司拟出资的金额、资金来源。 (2)请说明你公司拟涉足工业大麻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相应资质、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请说明《合作框架协议》的生效条件及各方违约责任,并说明前述协议所约定的事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请说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以及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3)请充分论证并详细说明你公司进入新业务领域的风险,执业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合作对方天益新麻是否具备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和销售所需的相关资质、技术实力、资金实力等,并就相关不确定性进行风险提示。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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