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5期)「重要新闻」内蒙古将要对领导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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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办法(试行)》,对政府举债中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实行严肃问责追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释放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政治震慑和法纪震慑。


  《办法(试行)》重点针对政府在债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融资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终身追责和责任倒查,把强化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办法(试行)》共十三条,提出了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并对责任追究主体、追究方式、追究程序和适用依据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举债担保融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追究。
  第五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
  同时,《办法(试行)》第六条分别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负责人在违法违规举债中所负的责任予以明确,并区分职责进行追责。第八条针对以单位集体名义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形问责到人。


  《办法(试行)》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问责“闭环”,最大限度发挥问责的综合效应。
▍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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