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普法志愿者徐亮:不能让某些仲裁机构的“仲裁”立于法律之上



5月1日晚上11点,由壹家媒创始人徐亮及掌上权益联合主办的(债务人维权视频会与)在壹家媒提供的视频连线厅召开,届时参与的有壹家媒、掌上权益、债务人维权组织、法律研究者、自媒体、律师组织参与了此次视频连线会议。此次会议主要的研究一个新的课题:仲裁机构的“仲裁”到底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最近我们得到很多的债务人反应,一些仲裁机构推出了“独立仲裁”完全是在债务人不情愿“仲裁”的情况下执行的,甚至债务人仅仅收到了一个“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什么结果和什么情况债务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执行的,而这样的“仲裁”本来违背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却有些法院开始申请执行了。根据这个课题,一些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修正过的(仲裁法)上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和第五条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而我们根据反暴力催收维权联盟公布的数据来看,是非法符合目前债务人的生存现况的,一些仲裁机构正在试图使用违规的手段避开(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搞所谓的“独立仲裁”,但是或许在P2P网贷平台和债务人双方意愿的情况下或许是有效的。但是根据目前债务人所遭遇的情况来看,仲裁机构的“仲裁”是单方面仲裁,甚至是在P2P网贷平台侵犯债务人名誉权、姓名权等相关的个人权益之后才申请所谓的“独立仲裁”,这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况且,仲裁法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仲裁”是在双方的意愿下才能申请的,而最近我们看到了“湛江仲裁委”的仲裁书,按照湛江仲裁委这份仲裁书来看,里面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P2P网贷平台与独立仲裁书中的仲裁人是什么样的关系,到底存在不存在某种关联的关系,着都存在问题。还有湛江仲裁委出具的这份“仲裁书”到底是根据仲裁法上的那一条来进行仲裁的,为什么湛江仲裁委要违反(仲裁法)上的规定来进行所谓的独立仲裁,这些问题都在等待湛江仲裁委相关的解答。高律师:其实,一开始我也不相信“湛江仲裁委”能这样做,因为“湛江仲裁委”隶属于广东司法局直属的单位,而广东高院在2018年申请的先“予”仲裁的通知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我记得是这样回复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而根据这个(批复)来看,里面主要的热点还在于“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这段回复内容。既然最高院已经回复了广东高院的内容是“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为什么湛江仲裁委在接到批复仅仅不到一年,再次开启仲裁模式,这其中和P2P网贷是不是存在某种关联,为什么一些非法经营的现金贷平台频繁的在“湛江仲裁委”申请所谓的“独立仲裁”,这样的仲裁有着明显的和法律有冲突的矛盾点。既然“湛江仲裁委”的仲裁违背了仲裁法的规定,而且还是在P2P网贷平台和债务人产生纠纷以后进行的仲裁,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我就不明白“湛江仲裁委”这样的做法到底是意欲何为,因为P2P网贷平台在申请仲裁之前都已经侵犯债务人的名誉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样的条款在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那些执行湛江仲裁委的仲裁结果的法院是如何断定“仲裁”的合法性呢?会议一直持续到凌晨3点半,甚至其中有从事30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学会研究者也对于目前的法律执行情况存在着质疑,因为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对于执法部门严格要求执行法律的条款是不能打折扣的,但是目前的数据看来,国家法律和所谓的互联网金融的矛盾点就是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但是目前互联网上存在的互联网上的金融平台超80%所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相关的金融资质,这不是公然的挑战法律的“权威”,是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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