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周全法律保护(2)



  谭耀宗委员则主张参照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据他介绍,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目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是草案所没有的,建议统一标准。”

  张伯军委员建议将公民个人医疗健康信息、顾客信息以及乘客信息等也纳入到保护范围。他认为,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列举应当遵循从传统的个人信息到新的个人信息的方式。

  郭雷委员认为还应当考虑虚拟空间和心理空间,建议扩大草案“私人空间”列举范围,比如在“住宅”后加上“私人汽车、私人计算机与手机等”,理由是这几点与个人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并且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一般要比事后解释的保护力强。

  建议加大泄露个人隐私行为惩罚力度

  在信息互通的时代,获取信息越来越容易,保护信息越来越难。审议中,多名委员建议要加大对泄露个人隐私的违法成本。

  “目前来讲网络应该是侵害隐私权的重灾区,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甚至已经导致了一些人命案,但是没有有效的处理,所以要强化惩治规制。”郑功成委员还建议,要以案释法,通过法院判案把法律的正义信号发出去。“一个案例就能使法律的立法原则、精神得到贯彻,希望人格权编能够对案例的引领作用有所体现。”

  “呼吁加大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加大个人隐私泄露行为的惩罚力度。”杜小光委员建议草案增加内容:发生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杨震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之中,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要一致起来。对个人信息和私人信息的用语要统一起来,保持一致,建议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可公开的隐私信息”两部分。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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