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
本次解读县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一、交通运输系统法律法规概述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于1979年9月从工业交通局分离创建。主管全县交通建设、公路管养、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等。下属3家执法单位,即公路管理段(法定职权)、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定职权)、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委托授权)。
共有行政处罚事项224项,共涉及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共76部。
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4类。
1.桐庐县公路管理段(桐庐县路政大队)主要执法职责为:保持辖区内公路畅通,路产路权的保护,实施公路巡查、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主要在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杭州市公路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部门查处的主要违法行为:
1-1超限运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污染公路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4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桐庐道路运输管理处主要执法职责为: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经营(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配件经销、汽车租赁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主要在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部门查处的主要违法行为:
2-1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出租汽车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出租汽车有未持证上岗、收取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异地驻点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拼载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2-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4客运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客运经营者(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桐庐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主要执法职责为:负责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以及交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测、工程造价等行业管理。
主要在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主要违法行为:
3-1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涉嫌多部门查处的问题
1.超限车辆同时涉嫌非法改装
公路部门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公路部门发现超限车辆同时涉嫌非法改装,及时按流程移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现场执法超限车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
公路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
3.同时为避免重复处罚,县交运局根据《杭州市公路非现场执法实施方案》会同交警部门商定:超过桥梁限重标志49吨以上由交警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处理,49吨以下由路政部门按照超限标准处理。
原标题: 交通运输系统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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