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面”载运400公斤液体酒精被查获
原标题:“微面”载运400公斤液体酒精被查获
在国家危险品目录上,酒精被明确列为第三类易燃液体危险品。无证运输酒精不光置自己于险地,更是一个道路上的“流动炸弹”,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惨烈的伤亡事故。
近日,德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奔子栏中队查获了一起将微型面包车改装成液体酒精运输车,私运酒精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
面包车运400公斤酒精
为加强路面车辆规范管理,严厉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近段时间,奔子栏交警中队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人员进行查缉,切实做好防事故保畅通交管工作。
7月23日10时17分,奔子栏交警中队执勤人员在奔子栏辖区西澜线(原西景线)西宁至澜沧K2041+100m新老路岔口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一辆云R号牌的微型面包车被民警拦下例行检查。
因该车驾驶人杨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执勤民警要求其将车辆靠边熄火,接受处理。此时民警发现,该车车厢内后排所有座位已被拆除,放置有一个容量为1000公斤的塑料罐桶。
民警要求杨某将后备厢打开进行检查,得知其在此塑料罐桶内装了400公斤的工业液体酒精,准备拉至奔子栏镇餐馆内售卖,用做餐饮消毒、绿色燃料等。
经查,该车不具备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相关资质,也没有相关合法手续。这辆面包车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该中队及派出所民警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没收了车上拉载的酒精及杨某自制改装的酒精容器,并拉至垃圾处理站销毁。对杨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及擅自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进行了双重处罚,并要求其尽快将车辆内部恢复原样。
释法
无证运危险品 危及公共安全
无证运输获利大,因而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使用私自改装的车辆运输危险品。由于驾驶人本身无危险品运输常识,加之车辆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运输途中极易发生事故,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将无证运输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可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所属公司和责任人还要追究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时,运输方必须具有第三类危险品运输资格证,并且用专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同时在运输前还要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经过资质检查和审核后才能允许运输。违反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阿宗 李国忠(阿宗 李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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