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龙怎被打成“阴谋篡夺军权的阴谋家”
拿到这两份历史档案,贺龙“投敌叛变”“里通蒋介石”的真相马上水落石出。贺龙平反了,但诬告贺龙的晏,并没有受到惩处。据说,在贺龙被“专政”的日子里,他也红过一阵子,兴许是因为他的出身不好和揭发有功,始终没有得到提拔,他还是他,一个落魄的时不利兮的“官二代”。好在改革开放需要外语人才,他得以从中学调到财贸干校。
等到贺龙的一个亲属1982年在武汉查问的时候,晏还是一个没有脱离讲台的教书匠。根据这位亲属的反映,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指示公安部党组彻查,正在准备申报副教授,利用海外关系申请出国的晏,次年被控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屈指算来,从1967年诬告贺龙,到武汉市检察院受命起诉,前后超过15年,如果放在今天,仰仗刑法追诉时效,他可能就没事了。诬告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10年,按照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除非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就不再追诉了。
这就是刑事追诉时效,一旦刑法所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了,司法机关的正义之剑就失去了光芒,就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刑事追诉时效可以追诉到古罗马帝国。不仅刑法有此规定,行政处罚法也不例外。假设你参与赌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过了两年才被公安机关发现,你就不必担心被罚款被拘留了。
我开始学习法律的时候,对这项制度很不理解。在中国古代,干了坏事,死后还可以鞭尸,怎么能让干了坏事的人,过了追诉时效,就溜之大吉呢?不但我这样想,有个伟大的哲学家也是这样理解的,他说,如果一群海岛上的公民,经过公民大会,决定离开海岛,散往世界各地,各奔前程前的最后一件事,必须是处决监狱里最后一名死刑犯,否则,正义就无法得到体现。倘若正义不能通过惩罚来体现,刑罚就不能对犯罪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威慑力,预防犯罪就成了一句空话。
后来,一堆刑法理论让我不再坚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报应主义观念。比如说,刑法的宽容,刑法的谦抑,最重要的,是刑法的功利主义观念。国家不是万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倘若国家抱定有罪必罚的立场,司法成本就有可能超过收益,得不偿失,而且,时间久了,找到充分而可靠的证据的难度加大了,搞错案件侵犯人权的可能性也就大了,既然如此,我们只能按照功利的算计,置久远的犯罪于不顾,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惩罚现有的犯罪上。
文革过后不久,功利主义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加上人们对迫害元帅的憎恨,那个协助政敌诬陷贺龙的晏,当然不可能因为刑法追诉时效而免除牢狱之灾,2000年以后,那个对晏进行公诉的武汉老检察官,还说了句“恶有恶报”,对晏未能远走异国他乡,避免国家公诉感到庆幸。(本文素材来源于:《毒箭射向共和国元帅:贺龙通敌叛变罪名出笼始末》,作者梅兴无;《贺龙元帅蒙冤始末》,作者安褶辉,载《党史纵横》,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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