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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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7-07-22附件下载
博汇纸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
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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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鹏远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3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03,256,6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8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3,220,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80%,反对股数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7,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487%;
反对 36,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513%;弃权股数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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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二)《关于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3,220,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80%,反对股数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7,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487%;
反对 36,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513%;弃权股数 0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03,220,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80%,反对股数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2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8,007,5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487%;
反对 36,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513%;弃权股数 0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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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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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刘小英 ________ 王海青: 王海青
陈朋朋: 陈朋朋
201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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