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维权陷“赔本赚吆喝”困境(图)
【字体:    】 新法制报 2016-04-26 09:42:04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兆明 作者:
◎文/图 首席记者郭俊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有关版权保护的话题再次引人关注。然而4年来的数起著作权诉讼,让赣州瑞金人杨黎明无限感慨:由于维权成本高企,判赔金额过低,他不得不在全国各地持续重复“赔本赚吆喝”式的诉讼,只为争得一个作者应有的尊严。
杨黎明的亲身体会,折射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处境——侵权成本过低和“同案不同判”等现状,使得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大大降低,给数字文化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专家认为,文字类作品凝聚了权利人的大量心血,应当予以有效保护,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或可扭转局面。
杨黎明这些年来维权“换来”的部分法院判决书
知识产权领域网络侵权泛滥成灾
“就像演小品一样。”4月13日下午3时,走出法庭的杨黎明顿时感慨良多。
家住瑞金市的杨黎明是一位自由撰稿人。可在享受创作的快乐之余,他承受更多的是来自深受侵权的痛苦。
“每发表一篇文章,网上就铺天盖地地抄。”杨黎明拿出厚厚一叠判决书,“所以我要一个网站一个网站地去维权,用法律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2012年4月16日,杨黎明在报纸上公开发表《四招助你跨越职场鸿沟》一文,当天即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然而,“这些转载网站,没有一家给我支付稿费,甚至连我的名字都不署”。
“我希望人们能认识到,作品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应当被尊重。”感慨之余,杨黎明将涉嫌侵权的网站一一记录下来,准备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的著作权。
维权并不仅限于此,由于曾发表了很多文章,大量的侵权发生在全国各地,杨黎明无力一个个去专门维权,所以每当某个地区的侵权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他就会到当地集中做一次维权。
2013年,当杭州的侵权行为超过20次时,杨黎明花费150元/篇的价格将涉案文章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取得证书,并以800元/次的价格向当地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随后将杭州20多家公司诉至法院。
2014年2月24日,杨黎明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因被告在未取得杨黎明同意的情况下,在经营网站转载《四招助你跨越职场鸿沟》一文,侵犯了杨黎明的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杨黎明经济损失2000元并公开致歉。
“这些案件的胜诉率几乎100%,赔偿金额在1500元~3000元之间。”杨黎明回忆说。
事实上,杨黎明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4月9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受访时指出,网络中使用的文字作品,包括转载作品,屡屡被侵权已成为网络里的一个“重灾区”,在一段时间内,我国将仍处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期、矛盾的高发期。
维权遭遇成本高企
“看起来我是赢了官司,但实际上我却输了。”去年11月10日,两份来自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下称高新法院)的判决书,让杨黎明喜忧参半。
此前,因认为两家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其作品刊发于经营网站上营利,杨黎明将他们告到法院,要求公开致歉,分别索赔2万余元。
高新法院判决认为,两被告未经授权,将杨黎明的作品转载在经营网站上,侵犯了杨黎明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酌定两被告分别赔偿杨黎明2500元;因未侵犯杨黎明的人身权利,法院对公开致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这两起官司事实清楚,纠纷简单,我料到胜诉几率很大。”高兴之余,杨黎明顿了顿,继而叹了口气,“但是花去公证费用2600元、诉讼费600元,以及车旅费、材料邮寄费和公告费等等各种必需支出,远远超过了5000元的赔偿金,维权根本就是赔本赚吆喝。”
由于诉讼周期长,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杨黎明曾想过聘请律师代为维权。但当他找到一名律师时,对方5000元的律师费以及实报实销差旅费的要求让他无法承受。
据报道,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因为维权成本高企,许多人不能像杨黎明那样坚持下去,只好放弃。
杨黎明无奈地表示,家人劝他算了。“但如果眼睁睁看着自己心血被人占为己有,不打官司的话,这口气很难咽得下去。”
“同案不同判”打击维权积极性
但针对同一篇文章的侵权,在不同的城市判决的结果相差却很大。
2011年,杨黎明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人生难免“琼瑶式”的遗憾》的文章,之后他发现宁波一家企业未经允许、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转载了该文章。诉至当地法院后,他获赔5000余元。2014年,他发现该文章又被一家网站转载,于是他将其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法院判决网站赔偿2900元。
这个结果让杨黎明大失所望,“5000元已是只够基本保本了,2900元的话我就赔了2000多元”。
事实上,确定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历来是法官裁判的难题。根据《著作权法》,赔偿金额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人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
“我根本无法证明被转载一篇文章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要了解侵权者的侵权收益,就要聘请官方认可的调查机构协助调查,这又是一笔开支。”杨黎明慨叹。
有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都是由法官在法定限额50万元内酌定赔偿数额。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由于50万元的范围非常宽泛,酌定数额的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遵循的原则又是填平原则,所以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普遍。
杨黎明十分无奈:“这样下去,我怎会有动力积极维权?”
维权难致“后患无穷”
“怎么又侵权?”2014年5月23日,杨黎明发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在被起诉后,竟又未经允许又刊载了其2篇文章。
当年8月15日,针对该案,杭州市滨江区法院认为,被告因侵犯了杨黎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和修改权,判决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杨黎明的遭遇折射出了一个尴尬的现状:过低的判赔金额导致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低,所以极容易出现侵权后再次侵权的现象。
杨黎明指出,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出现后,复制和传播变得无比简单,以往该商业模式借助于复制、发行的壁垒销售复制件进行收费,但互联网的出现使壁垒成为被绕过的“马其诺防线”,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
“我辛辛苦苦写出来的文章,千字的报酬也才上百元,就这样轻易被一些网站拿走营利,想维权还艰难无比,心都凉了。”杨黎明表示,现今网络侵权泛滥,网络领域版权意识严重不足,成为侵权重灾区。
目前,杨黎明记录在案的侵权行为已有几百个,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极大地打击了他的创作积极性。“以前写作占用了我生活的很大一部分。现在经历了这么多,我咽不下这口气,干脆不怎么写了,那样就不会有人侵权了。”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牵头,包括李从军、王国庆、白岩松等32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促进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提案》(下称《提案》)称,各类版权作品是作者的智慧劳动成果,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以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更会使得侵权盗版行为蔓延扩大,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文字类创作,与个人天赋和后天努力有很大关系,一部作品乃至一篇文章的诞生,往往背后暗含着作者大量的心血,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十分有必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邹征优不无担忧地表示,网络传输的特点导致了确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的地点,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等一系列法律动作在操作上都十分困难。
邹征优表示,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反而我省近年来文字类版权的诉讼锐减,很多权利人有惮于维权成本高企、判赔金额过低等原因,并不愿主动维权,只能对侵权行为无奈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业创新是相辅相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的原因在于能够收回投资,弥补风险”。
《提案》还指出,侵权人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站点,未经作者及经作者授权的网络平台的许可,擅自将作品上传至网站进行分享,通过搜索引擎和网页进行推广宣传,通过巨大的流量引入广告商,然后在广告商、盗版网络站点以及搜索引擎三方甚至多方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
早在2012年3月31日,由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就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草案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计算数额的2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但截至目前,还未最终确定是否要引入。”邹征优表示,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使权利人在物质利益上,还在精神方面可以得到充分补偿,而且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产生的威慑能够警示他人,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同时,这样做还可以激发权利人的维权热情,激发其创造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些都是补偿性赔偿无法达到的。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京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建议,积极推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完善,以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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