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条例 赔付新标准
近日,市民吴女士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局窗口申请其夫陈某工亡工伤待遇事宜。
今年陈某在执行公务时遇车祸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不负事故责任;有关部门认定陈某为工亡。用人单位不仅为陈某参保了工伤保险,还为其缴纳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已赔付近60万元。吴女士想了解这种情况,工伤保险还能赔偿多少。
工作人员说,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32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像吴女士丈夫这种情况,工伤基金可以补差支付。根据《新条例》规定,工作人员为其计算了工亡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和丧葬费赔付为75万多元,抵扣商业保险赔付后,工伤基金可再支付15万余元。
据了解,今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新条例》扩大了覆盖范围,明确可以建立双重甚至是多重工伤保险关系;增加了工伤认定范围,对特殊工作岗位、生活生理活动、疗休养等四类情形作出了认定工伤的规定。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待遇,存在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一直有较大争议,《新条例》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一)工伤职工对各方赔偿义务主体有选择权;(二)第三人赔偿金额不足的,可以向基金或单位要求差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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