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最高拟奖60万 请你提意见(2)



(二)保健食品领域。

1. 生产经营假冒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2. 地下黑窝点生产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批准证书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3. 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

4. 不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保健食品。 

5. 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文号、批准证书文号、标识以及未经批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保健食品。

6.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 

7. 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并违法销售。

8. 存在生产经营涉嫌欺诈或虚假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或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9. 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三)药品领域。

1.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 医疗机构制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调剂和使用。

3. 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4. 伪造或编造药品生产(配制)记录。

5.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6.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7. 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

8. 违反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9.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

10. 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假、劣中药材。

11. 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材。

12. 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13. 采取“走票”、“挂靠”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

14. 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15. 医疗机构违规销售血液制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的。

16. 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品。

(四)医疗器械领域。

1.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3.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

5.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

6.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8.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9.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10.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11.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五)化妆品领域。

1. 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2. 销售无中文标示或者未经批准、备案、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的进口化妆品。

3. 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 生产或销售无厂名、厂址、质量合格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反国家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的化妆品。

5.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相关标准的化妆品。

6.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7.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生产。

(六)其它情形。

1. 除以上奖励情形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法定的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认证证书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销、吊销后仍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情形。

2.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实施原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一)(二)(五)(六)(七)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一举报人的完全相同的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真包含或相等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 (奖励对象)下列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对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在未向社会披露前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奖金计算) 各区(市)县食药监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经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认定,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50万元)

(四)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1. 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奖励5万元;

2. 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的奖励7万元;

3. 被告人被判处7年以上(不含无期徒刑)刑罚的奖励10万元;

4. 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奖励15万元。

(五)被举报人经认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奖励3万元。

(六)被举报人经公安机关认定,尚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严重,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重大奖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奖励,但不得超过6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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