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米脂县原副镇长贪污获刑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文章原标题:陕西米脂县原副镇长贪污获刑 上诉期间服毒身亡)
陕西米脂县原副镇长贪污获刑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就在报道后不久,有村民向米脂县相关部门举报张文树涉嫌套取侵吞集体资金,质疑其政绩的帖子也开始在网上传播。由于被多次举报,2014年6月,张文树被免去副镇长职务。9月3日,54岁的张文树在米脂县文屏山上喝下一瓶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曾经是米脂县杨家沟镇副镇长、李村圪崂村村支书。2016年6月,张文树因犯贪污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中金网9月7日
“致富带头人”因贪污罪被查
9月5日下午,张文树的儿子张永民见到华商报记者时,首先拿出了父亲的一摞荣誉证书。这些2007年至2012年获得的证书中包括榆林市“十佳致富带头人”、榆林市“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榆林市“十大创业模范带头人”等多项荣誉。在张永民看来,这些红本本代表着父亲的过去。
据了解,张文树是高中文化程度,最初在李村圪崂村小学任教,上世纪80年代,他在杨家沟镇开办木器加工厂,很快就成为远近闻名的富裕户。1999年,李村圪崂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时,张文树被村民推举为村支书。从1999年到2013年,张文树当了14年村支书,2013年还被提拔为杨家沟镇副镇长。2013年11月,有媒体报道了张文树通过成立粉条加工专业合作社、修路、打井、退耕还林、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带领村民走上致富路的事迹。
就在报道后不久,有村民向米脂县相关部门举报张文树涉嫌套取侵吞集体资金,质疑其政绩的帖子也开始在网上传播。由于被多次举报,2014年6月,张文树被免去副镇长职务。2015年5月,张文树、张某福(李村圪崂村原村主任)、张某元(李村圪崂村原村会计)因涉嫌贪污罪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3人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张文树、张某福、张某元因犯贪污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诉期间他服毒身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文树、张某福、张某元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村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虚假名字,虚报本村2002年退耕还林项目面积,骗取国家45亩退耕还林补贴款,截止2013年共计11轮骗领65790元,其中45840元用于三人红白理事门户开支,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提起上诉。
然而,正在上诉期间的张文树为何会突然选择轻生呢?“从2014年至今,不断有人在网上发帖攻击我父亲,说我父亲侵吞集体资金。一审判决后,现任村主任张某又举报说我父亲还贪污了24万多元,这件事彻底把他压垮了。”张永民说,9月3日11时许,父亲去了米脂县城附近的文屏山,家里人打电话联系不上,就赶紧上山去找,找到时发现父亲喝了农药,经抢救无效去世。
张文树是否真的还贪污了24万多元呢?9月5日,杨家沟镇党委书记朱海波表示,接到举报后,经公安部门调取银行记录查明,李村圪崂村委会办过一张银行卡,卡在一个小组长的名下,该小组长把一些个人资金混入了卡内,产生了24多万元的流水记录,这些钱是个人的钱,未发现贪污公款的情况,跟张文树也没有关系。
9月5日晚上,牵头举报张文树的李村圪崂村现任村主任张某向华商报记者表示,根据他掌握的证据,上届村干部贪污了150万元退耕还林款,但相关证据不能出示给记者。“我还会继续举报,张文树不在了,张某福、张某元还在。”张某说。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什么是侵吞、窃取、骗取、其它手段
“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下一篇:贪污700万充游戏 公务员“不务正业”什么才是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