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实名举报”成“鱼死网破”之举
2016年5月,在收到举报人实名反映广东茂名化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杨梅镇集体企业)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张某公款行贿以及之前匿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等问题后,广东省纪委高度重视,督促茂名市、化州市纪委办理。经调查发现,该镇副镇长陈某、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等人通过当地邮局违规调取视频录像确定举报人身份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2月27日 中国网)
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可以看到,群众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及各类不当行为的重要信息来源。鼓励群众举报既是落实群众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更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反腐利器”。于公于私,群众客观属实的举报应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
然而,“群众举报”这样的“好事”在实践中却有不小的困难。通常,大到巡视组专项巡视,小至组织部门干部任前公示,一般都会有“请以真实姓名向XX反映”的要求,这就是“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好处是举报者对自己的举报内容真实可靠负责。同时,“实名举报”也能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和举报人之间的联系,从而促进有效办案。但现实的尴尬是,“实名举报”往往被称为“鱼死网破”的举动。
前年,新华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实名举报遭泄密,谁来保护举报人》的文章,文章提到,“据一份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遭受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遭受大范围的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事实提醒我们,当前,接受“实名举报”的土壤还很不干净,“实名举报”的风险客观存在,“鱼死网破”的断言并非空穴来风。
针对这种情况,有的专家指出,有效保护群众“实名举报”急需出台《证人保护法》。但是,即使“匿名举报”也从监控里被“出卖”的事件来看,举报人信息被透漏给被举报人的问题不只是因为缺了法律之故。
就像上述事件,《邮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但规定不得透漏结果还是透漏了,而且透漏信息的工作人员只受到了内部追责。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方面说明,不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有缺陷,而是法律执行,违法成本,工作方法等还需进一步强化。
所以,为“实名举报”保驾护航,让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之忧,不能只靠相关人员的思想意识、职业道德来保障。要从工作方法上来完善,实施“举报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程序专人负责制,避免泄密难查,相互推诿。同时,应强化法律执行,让现有部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带“高压电”,提高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用带电的“高压线”来避免“打击报复”这只“拦路虎”吃掉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
事实上,“泄密”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因为“打击报复”的前提条件是“泄密”,没有“泄密”就不会有“打击报复”。群众的监督权为宪法所赋予,“举报”是群众的义务也是权利,客观属实的举报应当是“零成本”的,如果每一次举报都有“鱼死网破”之险,举报的通道也就相当于成了一条“死路”。
当前,对“举报者”的保护更多的是“事后保护”,但“事前预防”更具优越性,因为“事前预防”能从源头上掐断“打击保护”产生的可能性,没有“泄密”就不会有“打击报复”。故各责任主体只有千方百计畅通“实名举报”渠道,切实防止“实名举报”成“鱼死网破”之举,才能进一步巩固群众基础,精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长江网网评员:阿古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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