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广东: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金羊网2018-01-04 19:40:38
广东省出台《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金羊网讯 记者唐珩、通讯员粤工商报道:今年元旦起,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联合祭出重拳,公布并施行《广东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求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的举报积极性,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记者发现,对于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者,最高可获30万元金额奖励。
广东省工商局介绍,《管理办法》以相关法律法规的激励措施为基础,在对已有经验做法进行提炼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奖金发放的激励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社会治安协管人员参与到打击传销工作中来,《管理办法》将平安志愿者、治安联防员、镇街协管员、信息员、网络员、巡防员等相关协管人员纳入发放奖励范围。而《管理办法》将举报奖励细化为举报传销窝点和举报传销案件两种,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街区、社区群众对本区域传销情况举报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提到,举报人可以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实名向各级政府及所属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举报传销行为,各级工商、公安、综治部门负责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做好记录,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负责全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监督。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传销线索,由打击传销部门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具体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对于举报传销窝点的,一经查实,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对于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充分吸取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成熟的举报奖励机制经验,将奖励金额与罚没额、涉案金额挂钩,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0.5‰或罚没金额的8%-10%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1‰-0.3‰或罚没金额的5%-8%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1‰以下或罚没金额的5%以下给予奖励。
举报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奖励金500元;一次查获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奖励金800元;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金1000元。
《管理办法》明确,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对于跨省传销活动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给予奖励。广东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广东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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