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规定 鼓励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原标题: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规定 鼓励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央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实名举报,举报人最担心的是安全性和保密性,《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可以说将泄密的可能压制到最低限。
《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规定》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部分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对此,《规定》要求“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按照《规定》,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如何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社会普遍关注。对此,《规定》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规定》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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