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原标题:增强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按照“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对做实行政检察提出了具体要求,也使行政检察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当前,从行政检察的职能来看,其职责主要包括行政审判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以及行政执行活动监督。这一职能被描述为“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应当讲,从上述的定位来看,行政检察能够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中发挥巨大的功能作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检察的重要任务,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任重道远。多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等职责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断探索行政检察前端参与社会治理机制,着力推动解决行政案件程序空转、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的问题。如在加强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的同时,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进一步发挥了检察建议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如一些地方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展开行政检察,通过监督促调解、和解等方式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已结案、但相对人关切的实质争议加以实质性化解。
基于此,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应更加注重理念革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发挥自身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独特作用。相关的建议包括:
第一,继续深化改革,增强良性互动。一方面,要完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和审查机制,建立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监督标准。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突出加强案例指导,形成检察监督合力。要探索推进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和不支持监督申请检察宣告制度,切实取得公众的信任。另一方面,要发挥关联两方的优势,与法院、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建立健全长效的资源共享、工作交流、协调和解等规范化工作机制,切实化解矛盾,促进息访息诉。
第二,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从相关统计数据来看,行政检察工作并没有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工作实现有效关联,也就是说没有建立一种有效的“反馈机制”,导致许多错误和违法行为一犯再犯,循环往复。对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存在需监督问题的,只有通过行政检察将行政运作存在的问题点出来,并让行政机关重视,才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正确选择。大力提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准,及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种反馈机制意在促进各方提升学习能力,从而适应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第三,切实发挥提出改进行政工作的检察建议的作用。一直以来,依法开展诉讼监督是行政检察的核心内容。即使拓展了对非诉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但是对于其他一些未必构成违法、原告仍然存在不满的情形,行政检察的作用发挥空间在哪里呢?或者讲,如何克服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的“顽瘴痼疾”呢?一方面,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心,“既可以受理当事人申诉,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介入;既可以主动调查核实,也可以引入专业判断”;另一方面,法律监督的行使也可以“柔性”方式加以展开,即切实发挥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是在监督过程中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的法律性意见,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规范行为、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