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不堪家暴跳楼,如何捍卫离婚权?
近日,“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河南商丘刘女士称遭丈夫家暴,监控视频显示其被施暴者拖拽头发殴打、扇耳光。选择从二楼跳下逃生的刘女士,全身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
有人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差别”。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迟一分救济,就多一分再度遭遇暴力伤害的可能。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从速审结此类离婚案件,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才是最好的法律救济。
回归本案,结合施暴现场监控视频、公安局鉴定意见书、就诊记录来看,刘女士双方婚姻基础早已丧失的事实非常清楚。法院诉前调解无效后,应尽快判决离婚,帮助女方逃离这场婚姻的泥淖。
对于刘女士自述的“离婚难”“快一年都没离成”,当地法院回应称,是因其并未在被家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14日,离婚诉讼首次开庭,法院方已联系刘女士重新提交伤情鉴定报告及殴打监控,将尽快做出离婚判决。“不需要二次开庭,直接判决。”
与此同时,当地人民检察院已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丈夫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事件发展至此,足以让笼罩在家暴阴影下的刘女士得到一丝抚慰。这段让她身心俱残的婚姻,终于看到画上句号的可能。施暴者受到法律严惩,方能彰显社会正义,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不过,对很多有同样遭遇的家暴受害者而言,遭遇“离婚难”恐怕比直面施暴者的“铁拳”更让人绝望。
某些地方仍然囿于“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的传统观念,习惯性将家暴看作“家务事”,不分青红皂白试图调解、挽回。极个别地方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能拖就拖,甚至出现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不准离的荒唐做法。2018年,四川成都一名女子被丈夫家暴致左耳失聪,经过3次庭审,法院一审仍然判决不准予离婚,法官给出的竟然就是上述理由。
一旦法律无法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人为给离婚诉讼救济添堵设障,让身处家暴、虐待等不正常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求助无门,不仅可能诱发恶性刑事案件,更会加剧当下社会中存在的“恐婚情绪”。
值得注意的是,在“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一年多无法离婚”的新闻下,不少网民将女方的困境归因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这种提法显然失之偏颇,“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该制度设计是为冲动离婚开了“后悔药”,并不是给婚姻自由套上“枷锁”,更不适用于家暴离婚等情节。
不过,对离婚冷静期的关注,反映出公众看重婚姻自由的深层次问题。只有畅通离婚诉讼渠道,保障法定程序,对确已破裂,当事人面临家暴虐待等威胁的婚姻,尽早审结,捍卫当事人的离婚权,才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