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条款维权更有力



(原标题:一批新条款维权更有力)

7月1日,随着《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江苏老百姓的消费“保护伞”要升级了。昨天,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记者注意到,新条例紧跟新时代消费维权新现象、新热点,出台了一批创新型条款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关注的是,经营者一旦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将被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该模式为全国首创,“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将成为现实。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没挣着钱最高也要罚50万元

买了新房,装修公司电话不断;生了孩子,幼教公司电话不断;车险快到期,保险公司电话不断……各类推销电话让现代人不胜其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成了大问题。

新条例将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添加“防护网”。条例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信息泄露,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由工商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还可以根据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购争议由平台先赔

开包装验货不影响商品“完好”

市民张某通过某大型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双鞋,收到后发现尺寸不合适,但商家以“已拆封,无质量问题”为由不予办理——网购中很多人遇到过类似的纠纷,新条例将成为“剁手党”的福音。 

针对网购、电视购物、邮购、电话、广播等非现场购物场景,新条例给经营者规定了很多“义务”。最让消费者安心的是,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如果有的商品不是国家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应该明确标注,显著提示。 

过去,国家相关条例对无理由退货的要求是“商品完好”,但是没有明确“完好”的标准是什么,这导致纠纷不断。这一次,新条例对此进行完善。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是: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同时指出,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单张记名卡不得超五千元

15天内可无理由退款

办理会员卡充值200元送300元,是不是很心动?但是办完卡后,烦心事来了:办卡时吹得天花乱坠,用卡时诸多限制、服务下降。在南京,美容店、理发店、教育培训机构发生过多起卡没用完、老板关门走人、消费者索赔无门的案例。

条例规定,下月起,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新条例还要求经营者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预付卡经营者“卷款逃逸”视为“欺诈”。

从会议上购买保健品

消费者拥有7日“后悔权”

近年来,很多不法经营者打着卖保健品、医疗器械的旗号,盯上了老人的养老钱。他们常常租用临时场地,用会议的方式,开展各类“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活动欺诈消费者。一不留神,老爹老妈的养老积蓄就没了。 

新条例将加大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惩处力度。比如,把经营者惯用的“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故意“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行为,明确为“欺诈”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此外引进“冷静期”制度,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 

向不法经营者提供场地的单位也要承担义务:有责任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这一条为的是解决“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可追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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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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