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二把手为股权举报一把手 贪污事发俱获刑(二)
二把手为股权举报一把手
2009年8月中旬左右,刘某告诉张某,李某被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调查了,最近检察机关可能到无锡找张了解那160多万的事情,让张某到时对检察机关说不知道这件事,把责任全部推到李某身上。
检察机关是如何得知李某违法犯罪行为的呢?原来是刘某举报的。那160多万的虚增工程款是神不知鬼不觉的,因为其他股东和职工都蒙在鼓里,连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都骗了过去。刘某之所以举报,是因为他和李某闹翻了。李某要重新整理股权,让刘某把钱退出来。但刘某不同意退,因为刘某认为,李某在改制时占有的股份就很高,是不合理的,不能只让他一个人退。后来,李某和刘某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刘某一气之下便去检察院举报了李某。
事实上,就在刘某举报李某之前,李某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李某打了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一位领导,如实汇报了他和刘某在改制过程中隐匿部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说想把钱退出来。领导让他再正式写一份报告来,他一开始也准备如实写,但后来觉得报告里写成隐匿资产比较难看,心想反正已经向领导反映过了,把钱退出来就算了。李某东窗事发,刘某也迅速落网。
“举报人”也一起被判了刑
去年7月,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刘二人涉嫌贪污的案件。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从始至终都痛快地予以承认。但刘某连续翻供,且对犯罪数额仍然持异议。刘某称,当时单位改制他并不知情,因为自己是负责结算的,李某才让他跟着一起去无锡的,钱怎么打到他头上的,他不知道。言下之意,他是被动的。而犯罪数额上,刘某也坚持自己只对70余万的那笔知情,90余万的那笔,他没有参与。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刘某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李某曾经在案发前向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在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可以认定其系自首。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认定其系自首,但刘某举报被告人李某贪污的时候,自己尚未到案,不能认定其有立功情节。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开头的判决。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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