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渎职 19人领刑 19名举报人受奖



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通讯员 袁志生) 5月31日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发动群众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对19起案件的有功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据了解,2006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89件223人,渎职侵权案件101件111人,共侦结贪污贿赂案件167件,渎职侵权案件88件,移送起诉290件,提起公诉181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48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其立案率、大要案率、侦结率和有罪判决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受奖者举报的19案件是:

1、原洛阳黄河水泥集团洛阳供销分公司出纳赵国庆,于1994年至2001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公款共454743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2000元。

2、原洛宁县人民法院投诉中心副科级审判员孙豹,于2005年8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强制执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2000元。

3、原孟津县房产管理局局长兼党支部书记潘占曾,于2000年3月至2006年9月期间,没有完全尽到其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被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200元。

4、原洛阳市第三中学图书管理员赵春萍,于2003年至2005年间,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共3万余元,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2000元。

5、原洛阳市公路局洛界高速公路白马寺收费站收费员刘海东,于2003年2月至2003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7万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2000元。

6、原洛阳市西工区教体局教研室主任娄秦棉,于1999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47221.16元,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7、原洛阳市瀍河区教育科技文化局教研室主任屈定新,于2001年5月至2005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名义给付的现金41612.4元,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8、原新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主任杨长河,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0406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9、原新安县林业局林科所所长高振明,于2004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二次报账的方法骗取公款28970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刊4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0、原嵩县计生委财务股副股长杨相友,于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7685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1、原偃师市教育局督导室副主任赵义从,于2003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0889.72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2、原孟津县黄鹿山崔岭村村委主任崔揪,于2001年至2003年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699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3、原洛龙区古城乡梁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郑永森,于2005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村委土地补偿款35万元用于自己的建筑工程,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4、原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村委会主任王少宾,于2005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租赁款47236元,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5、原洛阳市教育局中小学教研室会计周淑珍,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以“劳务费”为名义付的现金25000元,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6、原洛阳市公路局洛界高速公路汝阳收费站四队队长周亚民,于2003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截留并侵吞公款38300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7、原伊川县白沙乡计生办副主任曹无照。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正确履行职责,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8、原汝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申智恺,于2006年3月违犯职责,为非法运输木材者提供保护,造成恶劣影响,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19、原伊川县邮政局水寨支局邮政储蓄所出纳员赵建国,于2005年7月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储户存款9000元,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奖励此案有功举报人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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